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廉政守則(試行)
來源:本網
時間:2014-09-19 1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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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行為,保持廉潔,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紀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不準從地方保護主義、小團體及個人利益出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三條 不準玩忽職守,借故拖延、推諉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事項,有意刁難、勒索所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第四條 不準越權擅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不準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為有償服務,或將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轉移到下屬的咨詢服務機構,收取咨詢費、手續費、勞務費。
第五條 不準違反規定以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名義,向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及私人索要經濟贊助;
不準用公款向上級和下屬派送“紅包”,不準收受此類“紅包”。
第六條 不準違反規定強行推銷商品或發行書籍、報刊;
不準截留上級撥給基層單位的財物。
第七條 不準違反規定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
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和期貨、股票交易活動。
第八條 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搞家長制、一言堂,對涉及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本單位干部的選拔、調整、任免,大額經濟開支等重大問題搞個人專斷。
第九條 不準越權或違反審批程序批地、占地;
不準干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強行指定工程承包單位。
第十條 不準參與或支持、包庇走私販私、騙稅逃稅、截匯逃匯、制黃販黃、侵權盜版等活動;
不準倒賣進出口批文、出國出境證件、戶籍等。
第十一條 不準貪污、私分公款公物;
不準索賄、受賄、行賄或介紹賄賂;
不準在經濟活動中違反規定接受各種回扣、手續費、勞務費。
第十二條 不準違反財務制度將公款私存或設立小金庫;
不準借用公款逾期不還;不準以任何方式侵占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物;
不準挪用公款給子女、親友買房、建房或從事經商營利等活動;
不準接受外單位及私人贈送的信用卡,也不準把本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供私人使用;
不準用公款報銷各種應由私人支付的費用或將此類費用轉到下屬單位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不準在公務活動中索取或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無法拒收的,應按規定上繳;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禮品和宴請;
不準在公務活動中要求安排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食宿。
第十四條 不準違反規定建私房;不準違反規定參加集資建房;不準多購多占公有住房或壓價購買公有住房。
第十五條 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在招干、招警、參軍、調動、晉級、升學、就業、出國、赴港澳、戶口遷移等方面謀取特殊照顧;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不準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購房、建房提供優惠條件。
第十六條 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說情、開脫、袒護、包庇;不準違反公務回避制度,利用職權作出對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有利的決定或裁決。
第十七條 不準用公款在高級賓館、飯店等場所包租住房供私人使用。
第十八條 不準用公款超標準為私人購買、裝修住房或用公款為私人購置、安裝各種娛樂、健身設施。
第十九條 不準違反規定購買、更換及乘坐超標準小汽車;不準用公款對工作用車及機關公務用車進行內部豪華改造;
不準違反規定用貸款、集資款和專項資金購買供個人使用的小汽車;不準在機關、單位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下購買小汽車。
不準違反規定使用軍警車號牌、外籍車號牌。
第二十條 不準違反規定用公車辦私事。
第二十一條 不準未經批準用公款、公車學習駕駛技術。
第二十二條 不準到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不準用公款購買、接受與公務有關的個人或團體贈送的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證;
不準要求為領導干部舉辦專場舞會。
第二十三條 不準假借各種名義用公費旅游;不準利用節假日、雙休日用公費度假。
第二十四條 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生日、調動、喬遷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不準動用公款公物操辦和借機斂財。
第二十五條 不準違反規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準任人唯親、拉幫結派;
不準封官許愿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民主選舉中以封官許愿、請客送禮等手段拉選票,進行非組織活動;
不準跑官、買官、賣官。
第二十七條 不準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法,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學位、獎勵和其它個人利益。
第二十八條 不準制造假象,偽造、藏匿、銷毀證據,隱瞞真相,歪曲事實,推卸和逃避責任;
不準知情不舉、瞞案不報和壓案不查。
第二十九條 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不準對發表批評意見者、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 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對個人收入、收受禮品及其它重大事項拒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
第三十一條 不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持有外國或港澳護照、身份證明及其它出國出境證件;不準利用多次往返出國出境證件私自出國出境旅游、度假、探親及辦私事;不準違反有關規定保管和使用出國出境證件。
第三十二條 不準違反規定進行與本人職務、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訪和考察活動;不準利用職權或以不正當手段要求外商或駐外機構邀請出國出境;
不準在公務出訪中違反規定逾期滯留國外境外或繞道非公務的國家、地區。
第三十三條 不準要求或接受有公務往來的國外境外人士為本人或子女、親屬出國出境定居、旅游、探親、留學提供擔?;蛸Y助。
第三十四條 不準在出國出境期間涉足色情場所,參與賭博活動,以及觀看、購買、索要和攜帶淫穢影視書刊及其它淫穢物品。
第三十五條 不準違反規定私人在國外、境外注冊公司或參資、參股。
第三十六條 不準違反規定在涉外活動中索取或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無法拒收的,應按規定上繳。
第三十七條 縣(市)級黨政機關的鎮(科)級干部、基層站所負責人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也要遵照執行本守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守則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